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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工讀金



一、宗旨
本要點訂定之宗旨係協助學生在學期間藉工讀機會,以養成獨立自主之精神,擴充學習生活領域,並用以支援學校進行各種適合學生從事之工作。
二、工讀範圍
工讀範圍以學校各單位之臨時性工作、特定之專長性工作、校內之勞務工作等。
工讀生從事之工作以不妨礙學業與身心發展為限。
三、待遇
(一)學生工讀助學金給付標準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基本工資時薪規定辦理,研究生工讀助學金以基本工資時薪1.2倍為支給上限。
(二)核定工讀者,每月依實際工讀時數核予(發)工讀金,各用人單位應於每月公告截止日前上網填具本月份工讀助學金,工讀助學金印領清冊單位主管簽核後送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便核銷發放工讀金。
四、申請條件
(一)凡本學院學生在學期間,學業及操行成績及格,且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皆可申請。
(二)新生不受學業成績限制。
(三)弱勢學生優先錄取。
五、申請手續
(一)每學年開學前由學生事務處發通知調查各單位該學年工讀生之需求數,再由學生事務處彙整後,召集各單位業務承辦人員開協調會,以決定各單位該學年可聘用之工讀生人數及工讀金金額。
(二)工讀生之甄選由各用人單位自行甄選。
六、考核
(一)工讀生之考勤,由工讀生工作之單位主管考核之。
(二)工讀生經考核成績列為不及格者,工作單位主管得依情節輕重給予減薪或終止工讀之處分。
七、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但第四點第一項修正規定,自103年1月1日施行。
八、相關法規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要點(102.11.26)
 

僑生工作證申請書(自104.8.1起移由國際交流中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