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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會相關法律文書全文1130422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1080702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會預算法1080702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會決算法1080702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會正副會長暨學生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辦法1080702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會費收退辦法1080702
立法部門篇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1080702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議會議事規則1080702
附錄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議員席次分配說明表、分配比例1130422
備註
經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 (第十五頁)
通過
未來關於學生會相關法規的修法,不需要再透過學生事務會議表決。
修改辦法,則直接新增於《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七章第三十九條
第七章 章程之修改及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組織之最高法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會長提議或由全體學生議員四分之一提學生議會審議,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之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二、由會員總額二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修改,提學生議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由學生會會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