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暨學生急難救助金申請要點(113.4.26)
一、助學金:
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補助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000~16,500元。
二、生活助學金:
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經本委員會審核,核發每學院一名學生每月6,000
元之生活助學金,並需參與校內生活服務學習30小時,每週以8小時為上限。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
給。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
對於新貧、近貧之學生家庭,由急難管理委員會依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予補助。
四、住宿優惠:
1.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弱勢學生校內宿舍優先住宿。(限四人房)
2.低收入戶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提供學生校內宿舍四人房全額補助住宿。
3.每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者補助全學年住宿費,第2學期補申請者,僅補助當學期住宿費。
五、急難救助金:
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下列事故之一者﹐得隨時提出申請急難救助﹕
1.學生遭遇意外傷害、罹患重大疾病或不幸死亡。
2.學生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偶發事件﹐致使生活陷入困境、影響就學而急需救助者。
3.本委員會依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予補助。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1.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2.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3.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4.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四、符合前點所定條件之學生及幼兒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慰問金:
(一)申請時間、辦理方式: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專案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審核: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後,由本部辦理複審後核定。
(三)撥款:本部核定後,應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1.申請表正本。(含檢核清單及個資告知事項)。 2.在學證明影本。(若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有本學期註冊章)。 3.全家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記事勿省略)。 4.父,母(或監護人)、學生共3人 最近 1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 若「(當事人死亡)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可取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正本 (請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 ※學生若無所得、財產,亦需檢附所得及財產清單佐證。 5.申請項目證明文件影本(依慰問金條件檢附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