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3月19日9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5年11月29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民法第803-810條規定及配合學校狀況而訂定之。
二、本校教職員工生在校區內拾獲遺失 物應通知其所有人,或送交生輔組即按本要點處理。
三、生輔組代為公告招領期間以遺失物拾獲之當學期為限。如於公告招領期間,遺失物所有人前來認領者,生輔組應依規定將其物歸還之。
四、遺失物逾本校公告招領期間無人認領時,得依民法規定交存於本校所在地之警察局。
五、遺失物經警察局公告招領6個月後,仍無人認領時,如為金錢、金飾、有價證券等,得依民法規定通知拾得人前來領取,並歸其所有。
拾得人亦不願領取時,得依其性質由生輔組公告並擇期辦理義賣活動,義賣所得依行政程序捐助本校校內急難救助金,或依廢棄物處理。
六、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或因保管而需費過鉅者,得以資源回收方式或協助拾得人送交警察機關處理。
七、拾獲人在拾得物品不昧於己,其行為足堪嘉許者按規定予以獎勵。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