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

 

 

97.3.25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第一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台(90)電字第90055200號函暨96年10月25日台訓(一)字第0960146849號函頒之「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 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為宣導及推動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特設「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執行以下任務:

(一)強化校園智慧財產權價值之宣導,並增進校園相關法律知識。 (二)推動校園合法使用教科書、影音媒體、電腦軟體、網路之管理規範。 (三)增進國際間對我國在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之認識。 (四)其他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三、本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總務長、主任秘書、圖書館館長、電算中心主任、通識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等擔任當然委員,執行秘書由電算中心主任擔任。

四、教學相關之宣導、稽核部份由教務處統籌,學生及社團宣導、稽核部份由學務處統籌,校園網路資訊安全與校園合法電腦軟體之管理、稽核部份由電算中心統籌,校園影印管理與稽核由圖書館統籌。

五、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及教職員生代表列席,且會議須有半數委員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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