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細則遵依教育部『高中以上學生助學貸款辦法』之規定,並參照部頒修正後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施行細則』訂定之(以下簡稱本細則)。

  • 第二條
    貸與對象:本校學生。

  • 第三條
    申請時間及期限:本貸款每學期辦理一次,申請學生需於每學期註冊前兩週內, 備齊各項證件向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

  • 第四條
    申貸條件
    一、學生本人、家長(或監護人)─含配偶一年所得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 92年訂為114萬元以下,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其 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二、家庭年收入逾114萬元至120萬元者,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半額利息由 借款人自行負擔,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三、家庭年收入超過120萬元,且家中有二位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貸款利息不予補貼, 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
    四、凡享有全額公費或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相關就學貸款者不得再申請,但若僅為半公費或 請領教育補助費者、學雜費減免,可貸給減除公費或教育補助費、學雜費減免後之差額。
    五、申請人及保證人,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 第五條
    申請人、保證人之資格。
    一、一般
    (一)未成年學生(未滿二十歲),其法定代理人,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即父母共同當保證人)。 如一方未能前來對保,可檢附印鑑證明,填具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親自簽名蓋章),委託 另一方辦理即可。(※印鑑證明,請向戶政機關申請,需六個月內且地址與戶籍謄本地址相同; 委託書印章與印鑑證明印章相同)
    (二)已成年學生(年滿二十歲),由父母其中一方當保證人或已成年有正當職業者當保證人。
    (三)已婚學生,需配偶為保證人或已成年有正當職業者當保證人。
    二、申請人父母離異者:(備申請人與父或母(即擔任保證人者)之戶籍謄本)
    (一)未成年學生,需由監護之一方當保證人(如有協議,可依協議之約定為之)   (※看戶籍謄本學生之記事欄約定事項,如未約定,則依民法第1055條, 由法院判決離婚子女之監護權)
    (二)已成年學生,則父或母任一方當保證人皆可。
    三、申請人父母雙亡者:
    (一)未成年學生,以法定監護人為保證人。
    (二)已成年未婚學生,依民法親屬關係另覓適當成年人為保證人。

  • 第六條
    應備文件及手續
    申請手續,除填具貸款申請書外,
    一、需附:
    (一)學生及保證人之身份證。
    (二)學生及保證人之印章。
    (三)學生學生證
    (四)全戶戶籍謄本(限最近三個月內,含學生本人、父母、配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五)繳費單據(或其他可申貸金額之證明文件)。
    二、對保手續:
    (一)學生及保證人應備齊文件,親自前往台北銀行任一分行辦理對保手續。
    (二)若保證人無法親至銀行辦理對保手續,可向住所所在地法院就保證事項辦理公證, 再由申請學生持公證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攜往銀行辦理對保手續。
    三、對保手續完成後,請將台北銀行第二聯紅色貸款申請書在註冊前繳回課外活動指導組。
    四、學校造具清冊送達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審核。通過者,憑學校所寄發名冊由銀行撥款; 未通過者,由學校通知學生補繳學雜各費。

  • 第七條
    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下列各費為範圍:
    一、學費(學分費) -- 由教育部核定當年度費用。
    二、雜費 (雜費基數)-- 由教育部核定當年度費用。
    三、實習費(實驗費) - -經專案核準者,如劇設系之實習費。
    四、電腦費、個別指導費—經教育部認定,不可貸款。
    五、住宿費(自由申貸) -- 以本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標準發放。
    六、書籍費(自由申貸) -- 每學期新台幣參仟元整。
    七、學生平安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 第八條
    計息利率、繳款方式
    一、自92年2月1日起,就學貸款利率改按以郵政儲金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1.5%計算, 指標利率美三個月調整一次,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本部公告之。
    二、例如92年2月1日之指標利率(即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為1.675%,加碼1.5%後,就學貸款利率為3.175%,至92年5月1日時, 若指標利率仍為1.675%,則就學貸款利率維持不變,若指標利率調降為1.5%, 則就學貸款利率亦同幅調降3%;反之,若指標利率調高,則就學貸款利率亦同幅調高。
    三、貸款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或替代役或教育實習期滿) 後滿一年之日開始,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在職專班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後;開始清償。
    四、償還期限為貸款一學期得於一年內以每月償還,依此類推 (例如借八學期者,則借款金額會合併成一筆,分96期平均攤還)。

  • 第九條
    貸款期限異動、申請延期事項
    一、借款人出國留學、定居者,貸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未還本息應在出國前一次清償。
    二、借款人因故中途退學、就業者,自離校日起滿一年之日, 應一次償還所有貸款。
    三、借款人因休學、轉學、留級等事故, 致就學期間延長者,得申請延期。
    四、借款人畢業後,如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申請延至最後階段 學業完成後滿一年起開始還款。
    五、借款人於畢業後隨即服役或參加教育實習後隨即服役者, 得申請延至服完兵役之義務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還款。
    六、借款人開始攤還貸款後,如再升學或服役者, 得將未到期本息申請延期。
    七、自願提前償還或縮短償還期限者,不受前項限制。
    ※申請延期還款者,應檢附下列之證明文件辦理延期:
    (一)學生證影印本,寫明身份證字號、入學及畢業日期、延期原因。
    (二)軍人身份證影印本,寫明身份證字號、入伍及退伍日期。
    (可親自至銀行辦理、代辦或郵寄辦理。)

  • 第十條
    繳款方式
    一、依銀行還款通知, 按期赴貸款銀行各營業部門繳款償還。
    二、請向貸款銀行申請活儲帳戶,辦理自動轉帳手續, 既便捷又不會造成利息損失。

  • 第十一條
    其他
    一、本貸款就學期間及開始攤還日前之利息,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付; 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二、本貸款借款人應依規定分期攤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無力或拒不償還者,由保證人負責償還, 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三、學生逾期未還款者,承貸銀行會對積欠貸款者貸款金額控訴求償, 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 並開放金融機構查詢;這項紀錄將會影響同學與銀行的往來關係, 包括向銀行申請支票、信用卡、房屋貸款或信用貸款等,均將遭到拒絕; 同時也會影響同學日後在國、內外之就業或就學機會。

  • 第十二條
    本細則之解釋及未定事宜,悉依教育部『高中以上學校助學貸款辦法』 及其修正之『施行細則』規定。

  • 第十三條
    本細則報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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