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9.14銀融乙字第一二二六一號函
教育部83.9.5臺(83)o四八三一o號函及83.9.15臺(83)高o五o五五二號函頒
教育部87.9.5高(四)字第八七一ooo七八號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台(九一)高(四)字第九一0九八六八0號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台電字第0九二00一四五五三號修正發布

 
  •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簡化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 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辦法。

  •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之貸款銀行原則上按學校所在地之行政區劃分如下:

    • 在台灣省地區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貸款,由台灣銀行承貸。
    • 在台北市轄區者由台北銀行承貸。
    • 在高雄市轄區者由高雄銀行承貸。為便利學生就地辦理貸款事宜 ,教育部得另覓其他銀行配合承貸,不受前項之限制。

  • 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所稱之利息,其利率之計算 係依據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計算,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 整一次,加碼部分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本部公 告之。

  • 承辦就學貸款銀行,於每學期貸款完竣,向主管機關請領貸款利息時,應 備利息收據並造利息計算表,其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學校辦理學生就學貸款,由學校指定一專責單位辦理。

  • 學校於學期開始前寄發學生註冊收費通知單時,除應註明學生貸款申請手 續即可申請貸款之金額外,應另檢附本辦法、就學貸款作業須知及就學貸款宣 導等相關規定及文件。

  • 學生申請貸款,應依承貸銀行規定,於每學期或每一教育階段學程(即高 中、高職、專校、大學、二技、進修學校或研究所等各為一教育階段)辦理簽 約對保手續一次。辦理時應邀同連帶保證人攜帶註冊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印章、國民身分證、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單)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所指定 之承貸銀行任何一家分行辦妥簽約,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註冊時, 學生需出示銀行所開具之證明向學校申請緩繳學雜各費。如採每學期辦理簽約 對保手續一次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如無法親至銀行辦理對保時,得由學生持 公證之貸款委託書或公證授權書(格式由各銀行自訂)至銀行辦理對保即可。

  • 學校應於每年三月十日、十月二十七日前檢附磁片、申貸清冊及媒體遞送 單送至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明申請案件是否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後寄還學 校。

  • 符合申請貸款要件者,由學校將磁片及申貸清冊送承貸銀行依規定完成貸 款手續;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學生補繳學雜各費。

  • 各承貸銀行得依私立學校之申請,與學校協議,按該校學生前一學期就學 貸款總額最高五成先行預撥當學期之就學貸款。上開預撥款自撥付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利息,按主管機關與各承貸銀行協議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並由主管機 關負擔。預撥款如高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學校應即償還預撥款 扣除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後之超撥款項,違反者由主管機關核撥獎補助款中扣 抵。預撥款如低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該就學貸款總額扣除預撥 款後之差額自註冊日起至該差額撥付日止按第一項所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由主 管機關負擔並支付該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之學雜各費,其範圍如下:

    • 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日間部學生:學費及雜費。

    • 大學校院及研究所學生:
      學費、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學雜費、學分費。

    • 夜間部及進修補習學校學生包括下列項目:

      • 高級中等學校夜間部及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比照日間 部學生貸款金額貸給。
      • 專科學校夜間部之學費、雜費。
      • 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院之學分費、雜費。

  • 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書籍費申貸標準,高級中等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 臺幣一千元;專科以上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 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全部學雜費減免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 貸款者,不得申請就學貸款。但享受部分公費、部分減免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 之學生,得就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之學雜等各費減除公費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 申請就學貸款。如採每一教育階段學程辦理簽約對保手續一次且有前項但書情 形者,學生於每學期得申請動用之就學貸款金額,以前項但書所定之差額為限 。

  • 申請貸款學生尚未成年者,應在申請書及借據上加列法定代理人為其連帶 保證人,負借款償還之連帶責任。

  •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由本部參照國民住宅條例 第二條收入較低家庭之標準所定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標準之數額定之。

  • 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申請貸款學生,除必要之申請資料外, 並須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辦理,經學校審核合格後,即可辦理借 款手續。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隨時查核之,如發現有不實者,由學校負責 追回該筆貸款。

  • 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所稱之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住宿費,比照該校住校宿 舍費之最高標準發放。

  • 學校對於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應保存詳細紀錄。學生轉學、休學、退學 、畢業時,學校教務處應提供資料給學校承辦單位將該資料函送承貸銀行,由 承貸銀行寄發還款通知單〈載明貸款金額、償還期間、還款手續、地點等〉給 學生本人。學生本人有升學、服兵役、替代役、教育實習、通訊地址變更等相 關事宜,應主動告知承貸銀行。

  • 學生償還貸款本金之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至遲應至其最後教 育階段學業完成、服完義務役(替代役)後或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償還,但在職專班之生應於學業完成後,開始清償。前項清償之期限得自願 提前清償或縮短償還期限,但銀行得視特殊情況調整之。

  • 欲知更多相關訊息,請上下列網站查詢: 高教司暨學審會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