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一)、公勛公教遺族子女、撫恤未期滿子女:
- 填寫申請表﹝家長及本人印章蓋妥一份﹞。
- 戶口名簿﹝正本繳驗發還、影印本一份﹞。
- 撫恤令﹝正本繳驗發還、影印本一份﹞。
- (二)、原住民籍學生:
- 填寫申請表﹝家長及本人印章蓋妥一份﹞。
- 戶口名簿﹝正本繳驗發還、影印本一份﹞。
- (三)、低收入戶子女:
- 填寫申請表﹝家長及本人印章蓋妥一份﹞。
- 戶口名簿﹝正本繳驗發還、影印本一份﹞。
- 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一份﹝院省轄市之區公所或縣鄉鎮公所開具之證明﹞。
- (四)、現役軍人子女:
- 填寫申請表﹝家長及本人印章蓋妥一份﹞。
- 戶口名簿﹝正本繳驗發還、影印本一份﹞。
- 軍眷補給證﹝正本繳驗發還、影印本一份﹞。
- (五)、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補助、減免學雜費要點
- 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及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減免、補助對象:
就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符合左
列各項規定之一者。
- 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殘障手冊之學生。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殘障情形
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列舉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者之子女。
- 各類減免補助標準:
| 學生別 |
減免或補助標準 |
備註 |
|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
學費全部、雜費三分之一 |
|
| 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 |
依各校核定徵收之學費、雜費補助全額(書籍費1500元、
制服費1000元、副食費每月2800元) |
應屆畢業生於第二學期時,請扣掉一個月之副食費。 |
| 軍公教遺族半公費學生 |
依各校核定徵收之學費、雜費補助二分之一(書籍費750元
、制服費500元、副食費每月1400元) |
應屆畢業生於第二學期時,請扣掉一個月之副食費。 |
| 低收入戶學生 |
學費、雜費全免 |
|
| 現役軍人子女 |
依各校核定徵收之學費補助十分之三 |
|
|
|
| 全部學費、雜費;或全部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
| 十分之七學費、雜費;或十分之七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
| 十分之四學費、雜費;或十分之四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
|
不含暑期重、補修、輔係及雙學位學分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