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切合在校學生學習與生活的需要,落實導 師輔導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校導師分為學業導師、生活導師—學業導師又分主任導師、班級導 師與助理導師;主任導師由各系(所)主任(所長)兼任之,班級導師由講師以上 專任教師兼任之,助理導師由各系(所)助教兼任之,任期一年。生活導師則 負責協助住校生,所需費用由宿舍收入支應,其作業要點另訂。

  • 第三條
    班級導師及助理導師由系(所)主任薦選,或由系(所)務會議決議推薦人選,報 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 第四條
    各系(所)應考量實際需要安排班級導師,原則以班級為單位—大學部每班派置 導師一人,助理導師一人,每班人數超過四十人者,得加派一位導師;研究所 一年級每班派置導師一人,二年級不設班級導師,由各研究生之指導老師兼任 導師;七年一貫制前三年,每班派置二位導師。

  • 第五條
    系(所)主任導師職責與工作如下:

    • 協調、規劃該系(所)導師制之實施。
    • 召集並主持該系(所)導師會議(每學期最少一次),並將會議紀錄 送學務處彙總。
    • 出席學校召開與學生輔導相關會議,並協助學務處處理有關導師 事宜。

  • 第六條
    班級導師職責與工作如下:

    • 依學生個別情況,輔導選課、課業學習、課外活動、生涯規劃、 人際關係及其他有關事宜。
    • 大一導師應建立、登錄及整理輔導學生之相關資料;各年級導師 則應填寫輔導紀錄,每學期最少一次,本資料應保存在系(所)辦公室 ,保留至學生畢業。
    • 協助處理、轉介身心異常的學生至衛生保健組、學生輔導中心, 接受治療或諮商。
    • 出(列)席本校、系(所)導師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及相關輔導座談 會。
    • 培育學生民主法治精神、現代公民素養,並鼓勵學生參加班會、 學會、本校社團與全校性相關活動。

  • 第七條
    班級助理導師職責如下:

    • 協助主任導師及班級導師處理各項導師相關業務。
    • 督導各班代表繕寫班會會議紀錄或班級活動紀錄。
    • 與學務處保持良好連繫管道,以期落實導師輔導工作。

  • 第八條
    各系(所)應有專責人員負責該系(所)導師制施行相關之行政業務、檔案資料之 管理。

  • 第九條
    班級導師輔導學生,以每週兩小時為原則,每學年(期)依本校「專任教師基本 授課時數減免辦法」發給八(四)個月。另提撥一個月導師費做為輔導活動費及 因應特殊需要聘任專業輔導師,以提供班級導師在輔導上之協助。

  • 第十條
    導師輔導學生熱忱負責、認真盡職有特殊績效者,由各系(所)主任推薦、各該 學院院長同意、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予以獎勵。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