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與兵役法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且無論是否戶籍遷出國外或另具有他國國籍,其入出境臺灣地區應持中華民國護照。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僑民役男仍以其入出境紀錄列計在臺居停留期間,持外國護照入境未具僑民身分者雖具雙重國籍仍以一般役男列管,依法應徵兵處理時,即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具有役齡男子身分之僑民,依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以申請人取得僑務委員會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者認定之,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返國就讀學校在校之學生,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在學期間),不列入「屆滿1年」居住時間計算;請於開學兩周內填繳「兵役調查表」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學務處生輔組兵役業務承辦人處辦理緩徵。
已完成緩徵同學如需申請短期出境,可至內政部移民署點選「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填妥申請表點選「確認」鍵後,可立即列印核准文件;出國時,攜帶護照連同已列印之核准文件即可順利辦理出境。
☆法規依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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